廿八歲張女看報紙協助辦貸款廣告,將提款卡寄給詐騙集團,導致兩名民眾被騙十萬多元,張女被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起訴,一審認定她有罪,判刑六個月。但二審法官罕見地引用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條文,認為「檢方應負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」,改判無罪。
張女去年八月將銀行提款卡寄給「王先生」辦理貸款,但提款卡成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,兩名被害人分別匯出九萬元、一萬多元到張女帳戶,隨即被提領一空。警方循線將張女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送辦。
張女雖辯稱,她是看到報紙廣告,可幫人辦貸款,就打電話去問,對方叫她把提款卡、存摺與身分證影本等寄過去,過兩天辦好就會通知她,但一直沒通知,她去刷簿子,發現貸款沒下來,且變成警示帳戶,才知被騙。
彰化地方法院認為,將提款卡寄給別人辦貸款,與一般貸款程序不符,張女卻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,明顯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;偵訊過程她又謊稱提款卡是逛街時遺失,說詞前後不一,不採信張女說法,判六個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
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,張女雖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,但尚不足以證明有幫助詐欺取財的犯意。依罪疑唯輕原則,及九十八年施行的聯合國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等條文,未經依法確定有罪前,應假定其無罪。
二審法官表示,這兩項國際公約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,經立法院通過,具有國內法律效力;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也指出「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,由檢察官負擔」,此案地方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給張女,違反公約第十四條,檢察官也未舉證消除合理懷疑,應認為張女的犯罪不能證明。
新聞網址:http://n.yam.com/chinatimes/society/20120803/20120803683434.html
貸款問題找東楊財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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